配资官方网站当公共安全遭遇团体特权时
近日,一段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。视频中,在朝阳市大凌河景区的临河道路上,一辆救护车和两辆消防车闪着灯前行,遇到了一支徒步队伍,结果徒步队伍不让。双方僵持了近2分钟,最终以救护车靠边让行、徒步团列队通过告终。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,这是素养问题,会联系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。
有网友指出,如果是机动车故意阻挡救护车和消防车通行,可能会被罚款拘留。因此,暴走团逼停相关车辆也应受到相应处罚。从舆论反馈来看,网友们对“批评教育”处理方式并不满意。当公共安全遭遇团体特权时,仅靠批评教育能否真正解决问题?
暴走团的“铁壁”与应急车的无奈暴露了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深层次矛盾。涉事徒步团是一个未申报协会的民间组织,近十年来每晚7点到8点固定“占领”大凌河景区带状公园的临河道路。当晚正值朝阳市举办“凌河之夏”大型活动期间,消防车与救护车按要求前往活动现场备勤,并非执行紧急救援任务,但承担着预防突发事件的重大公共安全职责。
面对闪着警示灯的特种车辆,徒步团成员选择了集体静立。僵持过程中,暴走团牵头人抛出理由:备勤不等于出任务,没拉警报就不必让道。这种逻辑背后暗含的是对公共道路资源的“先占特权”思维。当团体活动固化为“惯例”,道路似乎成了私人领地。
备勤车是否享有道路优先权引发了法律条文适用性的激烈争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消防车、救护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,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。但关键问题在于,前往执勤地点备勤是否属于“执行紧急任务”?有律师指出,如果消防车和救护车是去执勤而非出紧急任务,它们不享有优先通行权,此时应按照正常交通规则,即车让人。也有律师提供了另一视角:即使是非紧急状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——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法律界的分歧恰恰暴露了现实治理的盲区:当特种车辆处于“待命状态”时,其道路权利该如何界定?
面对舆论压力,当地派出所将事件定性为“素养问题”,声称将联系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。景区管理中心的处理方案同样温和:准备约谈教育涉事徒步团,理由是现场没人碰伤,也没影响到救援。公众强烈质疑这种“素养论”的苍白。假如私家车阻挡救护车,会仅受批评教育吗?当“老年团体”身份成为免责护身符,法律平等性何在?占道十年的既得利益心态,仅靠谈话能扭转吗?此类事件在全国多地屡见不鲜。当团体活动常态化占用公共资源,管理者往往选择息事宁人,结果就是“破窗效应”,违规行为越发肆无忌惮。
解决此类冲突需要超越简单的道德谴责,建立刚性的公共空间治理机制。有律师建议,备勤车是否享有道路优先权,法律界定必须明确。消防车和救护车前往大型活动现场执勤属于执行公务,其通行权保障应得到明确法律支持。建议将“前往执行公务途中”的特种车辆纳入优先通行范围,公共资源使用需要规范。景区管理方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团体活动实施备案制,划定专门健身区域及时段,建立应急车辆专用通道,对违规团体建立“黑名单”制度;执法必须一视同仁。
当团体习惯被默认为“权利”,公共安全便被抛之脑后。在生命通道面前,任何团体特权都站不住脚。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,不在年龄,不在资历。真正的处理应当从打破特权思维开始,让每一次阻挡应急通道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,让“批评教育”升级为具有震慑力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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